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虽然二者都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出现,或者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消灭,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完毕后的自然的结果;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前中断劳动合同履行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中断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在履行中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中断劳动关系的情形。
本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作出了以下规定:
1.劳动合同期满。此项一般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
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在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保险项目、保险待遇、收费标准等方面都通过立法作出了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劳动者达到规定的工龄年限。通过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而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无论劳动者是自然死亡还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踪,其后果是作为自然人的主体不复存在,致使劳动者一方无法完成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因而劳动关系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已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来实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所以劳动合同终止。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上述几种情况无论是被法定撤销、关闭,还是约定解散,其结果都是用人单位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继续存在,所以劳动合同终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项规定是指除本法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依照其规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