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条件,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程序。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条件主要有四项:
第一是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要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人民币。设置注册资本的要求,主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一是规范目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准入门槛过低,杜绝随意坐地设劳务派遣单位收钱的乱象;二是对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的注册资本设限,从另一角度有利于维护被劳务派遣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被劳务派遣者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非法侵害,该机构有能力进行赔偿。
第二是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硬件”方面的要求,要求其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与开展业务相适应,是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所使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能够满足、适应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需要;固定,是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所使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一要求主要也是规范目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准入门槛过低问题,解决目前劳务派遣单位良莠不齐的状况。
第三是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软件”方面的要求,要求其建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建章立制是一个单位管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最重要的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因此,本法明确作出规定,这对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是必要的。
第四是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在本法规定上述三项条件之外,其他的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也属于法定条件之一,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需要满足该规定。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发起人需要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申请公司登记的前提条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否则属于非法设立。第二个环节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后,有关发起人依照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登记手续,才完成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的合法设立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对于此次修改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的行政许可程序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在修改决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