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同其他劳动者一样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然而初期的实践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且缺乏法律明确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很难加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多数派遣单位未组建工会。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多被派往不同的用工单位,其工作场所分散,劳务派遣单位即使组建工会,也难以对会员进行直接管理。而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只从事短期的工作,用工单位也多不愿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入会。
其次,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没有就工会经费拨缴问题作出规定。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工资总额不包括他们,因此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无法提取。
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4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对此情况作了规定,明确了“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务公司已经成立工会的,劳务工可参加其工会组织,并由劳务公司工会把这部分劳务工会籍关系转接到用工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要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劳务工在用人单位加入工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在劳务公司加入工会的,由劳务公司拨缴工会经费,其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可依据会员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由劳务公司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双方协商使用”。可见,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工会在一步步探索,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当然,不可否认,这项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阻碍,诸如劳务工自身的凝聚力、其对工会作用的认识等等,工会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构成主要有三类人: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二是主流人员,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另有一少部分人则为各高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或管理知识的高端人才。据分析,在这三类人中,低端劳动力仍然占绝大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这部分人迫于就业压力易于放弃对自己正当权利的争取,再加上其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了劳动者在整个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大量增加,他们已经成为我国职工队伍的新成员,是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的重点。最广泛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的特点,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加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工会的权利,不仅为劳动者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工会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增添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