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
所谓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保证本法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本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既是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更是
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劳动报酬,直接体现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主要义务、劳动者是否享有了主要权利。
第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更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如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