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以下三层含义。
一、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无效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依法制定的确保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准则。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很广,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
劳动法和本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违法。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是指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但无效,还必须予以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制定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所谓“警告”,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一种行政处罚。警告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轻的一种,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再违法。警告属于申诫罚,是要式行政行为,即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依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至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则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即及时修改或者废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三、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已经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是指实际已经产生的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的劳动者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